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應對突發事件、保障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的能力,進一步完善搶險、應急機制,規范本市搶險、應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搶險、應急工程的決策、建設、審批、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搶險工程是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正在發生嚴重危害或即將發生嚴重危害,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應急工程是指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必須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過后需要在短期內完成的修復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設程序不能按時完成,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經市政府批準緊急建設的工程。
第四條 搶險、應急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等公共設施的搶險、修復工程。
(二)由于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綠化、防火等的搶險、修復工程。
(三)防洪、排澇等水利公用設施的應急加固工程。
(四)應重大政治、經濟、社會活動要求,投資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經市政府批準建設的應急工程。
第五條 搶險、應急工程的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屬地負責及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建立搶險、應急工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市發改局、監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建設局、環保局、審計局、應急辦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搶險、應急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聯席會議所確定的工程有關事項,是開展工程建設的依據。
聯席會議所議事項涉及到其他職能部門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搶險、應急工程的確定:
(一)搶險工程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專家組提出方案,經現場搶險指揮部指揮長或分管副市長批準后確定。
(二)應急工程投資金額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分管副市長批準后確定;投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召開應急工程聯席會議審議后確定。
第八條 搶險、應急工程資金來源:
(一)各級財政每年在財政預算預備費中安排的搶險資金,專款專用。
(二)各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安排的應急工程專項資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應行業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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