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規范我市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據《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責任人)。
二、考核內容
(一)對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考核內容。
1.本區、縣級市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包括:轄區內各類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和財產損失;轄區內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從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萬車死亡率;較大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控制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按照《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關于安全生產的職責要求,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2)建立事故防范體系的情況,包括:制定安全生產規劃、目標,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及必需的經費;開展安全生產巡查和執法,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等。
(3)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情況,包括:建立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組織制訂并演練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后及時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善后工作,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等。
(4)建立事故報告和查處制度,嚴肅處理責任事故,包括:發生事故后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無瞞報、謊報、漏報或者遲報事故,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等。
(二)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考核內容。
1.本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2.本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門(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計劃。
(2)是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并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形勢,并檢查、指導、督促監管范圍內的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4)是否重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并參與重要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5)是否建立和落實分管職責范圍內事故報告、查處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三、組織實施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采取自評考核和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統一部署,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二)自評考核。原則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產責任人認真總結本地區(或分管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對照考核內容及各自相關職責進行自評考核,并撰寫述職報告,其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的自評情況需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審核。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述職報告和自評考核表須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三)組織考核。在自評考核的基礎上,原則上每年年底進行1次,也可視情況不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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