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準,主要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 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和分步實施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計劃編制、建設管理、準入審核、配售及產權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擬定、調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價格方案。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撥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設資金。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及其供應,負責安居型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申請人員的住房產權登記情況。
市公安、人力資源保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和職責分工,提供相關人員的戶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計劃生育等相關情況。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計劃等,綜合考慮本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規劃期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總體需求狀況,在全市住房保障規劃中明確規劃期內安居型商品房建設數量、土地供應和資金需求的總量。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全市住房保障規劃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計劃中明確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設數量、土地供應和資金需求等相關指標。
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中,對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項目進行統籌,總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總建筑面積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應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積占安居型商品房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低于60%,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計劃、住房建設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的要求,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八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安居型商品房規劃選址時,應當充分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門意見。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的開發強度,全面考慮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和社會管理設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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