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優先發展城市公共汽車交通,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安全有序運營,保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城市公共汽車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城市公共汽車交通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優先發展、公平競爭、規范服務、便利公眾的原則。
???????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特區城市公共汽車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所屬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金平、龍湖區范圍內的城市公共汽車運營管理工作。
??????? 濠江、澄海、潮陽、潮南區和南澳縣[以下簡稱區(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公共汽車運營監督管理工作。
???????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工商、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質檢、價格、環境保護、公路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協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 第五條 城市公共汽車發展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 城市公共汽車推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車交通為主體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
???????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政策、城市規劃、用地保障、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方面體現公交優先原則,對城市公共汽車換乘樞紐、站場建設、車輛和設施裝備的配置、更新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支持,并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公共汽車運行機制和價格機制。
??????? 第七條 鼓勵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式,使用清潔、節能和方便殘疾人上下的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推進智能公共交通體系建設,提高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水平。
??????? 第二章 規劃建設
???????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公共汽車交通規劃。
???????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編制城市公共汽車交通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編制城市公共汽車交通規劃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 第九條 設置城市公共汽車線路應當遵循出行便捷、換乘方便的原則,并符合城市公共汽車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車交通規劃和城市發展、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制定線路開辟和調整的年度計劃,線路的重復率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建設和客流等情況,開辟快速公共汽車線路或者中、小型公共汽車行使的線路。
??????? 線路開辟和調整的年度計劃,應當在制定前公開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并在年度計劃實施前向社會公布。
??????? 第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汽車交通規劃預留城市公共汽車運營服務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 城市公共汽車運營服務設施用地項目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按照劃撥方式供地。
???????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確保城市公共汽車運營服務設施用地功能及規模的基礎上,對城市公共汽車運營服務設施用地依法實行綜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車運營服務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技術標準。
??????? 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和鐵路客運站、機場、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軌道交通樞紐站、城市主次干道、大型商業區、大型文化娛樂場所、大型旅游景點、大型體育場館、大型工業園區、大型學校、大型醫院、設計居住五千人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區等建設工程在規劃、建設時,必須配套城市公共汽車站(點)以及相應的運營服務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規劃配套建設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
???????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車交通規劃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候車亭和港灣式停靠站(點)。道路交通條件許可的,應當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專用車道、優先通行標志和信號裝置。在客流相對集中的地段,應當設置城市公共汽車換乘中心。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符合安全、暢通的條件下,應當允許城市公共汽車在禁左、禁右和單向行駛路段通行,并設立標志。
???????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汽車停靠站(點)應當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政設施建設部門根據方便乘客、站距合理和安全暢通的原則設置,按照規范要求建設配套,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同一線路停靠站(點)間距一般為三百米至六百米;同一停靠站(點)停靠的線路,不得超過十五條。
??????? 公共汽車停靠站點距離城市主次干道的路口應當不少于五十米。在沒有設置中心隔離設施的路段,相對方向設置的停靠站點錯開距離應當不少于三十米。
??????? 未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已建成的城市公共汽車停靠站(點)。
??????? 第三章 經營許可
???????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運營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從事城市公共汽車運營,應當取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公共汽車特許經營許可,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 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招標的方式授予。不適合招標或者招標不成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授予的方式確定。線路運營權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 線路運營權招標的范圍、實施條件和具體程序,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線路運營權的招標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 第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授予金平、龍湖區范圍內及跨區、縣的線路運營權;區(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授予起點站、終點站和線路走向均在本轄區內的線路運營權。
??????? 第十六條 線路經營期滿由原授予線路運營權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確定經營者。經營者在線路經營期滿要求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延續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 第十七條 經營者提出線路經營延續申請,其運營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等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服務要求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批準,并換發相應的線路運營許可證件;不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線路運營服務要求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調整或者撤銷其線路運營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該線路連續營運。
??????? 第十八條 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車特許經營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
??????? (四)有合理、可行的運營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 (五)符合城市公共汽車交通規劃的要求;
???????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線路運營權的經營者核發線路運營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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