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實施審批、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省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管理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保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組織前款規定的部門,建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聯動機制,及時通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情況,協調開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開展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下列項目屬于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
(一)重要國家機關、軍事設施、重點科研單位和軍工單位的周邊建設項目;
(二)出入境口岸、郵件和快件處理場所、電信樞紐等建設項目;
(三)依法應當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批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周邊范圍,由各地級以上市國家安全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劃定,經省國家安全機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鄉規劃涉及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申報國家安全事項審批。
依法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申報國家安全事項審批。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受理選址意見書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時,對屬于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建設項目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先向國家安全機關申報國家安全事項審批。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對下列內容是否符合國家安全規定進行審查:
(一)選址和用途;
(二)智能化集成系統和境外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計方案;
(三)其他應當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 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批,申請人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選址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周邊地理環境的說明文件;
(三)建設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建筑紅線外半徑500米1:2000地形圖或者1:500總平面圖;
(五)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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