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豆制品生產經營秩序,完善豆制品安全質量標準體系,加強豆制品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豆制品生產、銷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豆制品是指以大豆和水為主要原料,經過制漿等加工工藝制成的非發酵產品,包括豆腐、豆漿、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劃方、豆腐腦等。
本規定所稱預包裝豆制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豆制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者體積標識的豆制品。
本規定所稱現制豆制品,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經營場所現場加工后直接供消費者食用的豆制品。
本規定所稱管制作業區,是指在生產中清潔度要求較高,對人員、物品進出實行管制的作業區域。管制作業區包括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對轄區內豆制品安全負監管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豆制品監管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豆制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準入和日常監管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確定的職責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相關監管工作。
第五條 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對豆制品質量負責。
生產、經營豆制品,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及特區技術規范要求。
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豆制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生產的豆制品質量安全負領導責任;安全管理員根據崗位職責承擔豆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員工質量安全培訓教育,組織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質量安全風險檢查,處理質量安全投訴。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標準創新試點示范工程,引導豆制品行業協會、豆制品生產者開展標準創新和應用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本市豆制品生產消費實際情況,完善豆制品特區技術規范。
豆制品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研究制定行業社團標準。
豆制品生產者應當借鑒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按照深圳特區技術規范要求,制定嚴格的豆制品質量安全企業標準。
鼓勵行業協會和生產者參與豆制品國家標準的制定,參加國際交流,推廣豆制品適用先進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競爭力,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七條 生產者銷售實行送貨單制度的散裝豆制品,應當出具“豆制品送貨單”,并隨貨發送,做到單貨相符。
豆制品經營者采購前款規定豆制品時,應當索取豆制品送貨單,核對有關內容,并做到單貨相符,亮單經營。
實行送貨單制度的豆制品目錄和豆制品送貨單格式內容,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豆制品送貨單。
第八條 需低溫貯存的豆制品,生產者應當配備滿足生產需要、溫度在0℃~4℃之間的冷藏庫或者冷藏設備,設有溫度、濕度監測裝置,并定期檢查和記錄。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示的貯存條件貯存豆制品;運送時應當使用溫度低于10℃的密閉專用冷藏車輛或者設施。
實行低溫貯存運輸的豆制品目錄,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豆制品生產者的管制作業區使用面積應當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規模、工藝和方式相適應,符合豆制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
第十條 預包裝豆制品標識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標準要求;除現制豆制品外,散裝豆制品應當進行適當的包裝,并附加標識,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生產許可證號、大豆來源地等內容。
使用經農業部門批準的轉基因大豆生產豆制品的,應當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依法進行標注,其中“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或等于140cm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5mm;
(二)包裝最大表面面積140cm2以下并且大于或等于70cm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4mm;
(三)包裝最大表面面積70cm2以下并且大于或等于35cm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mm;
(四)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或等于35cm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mm。因包裝表面面積小、難以用包裝物或者標簽進行標識的,豆制品生產者應當書面告知銷售者該產品是轉基因原材料生產,并由銷售者在銷售現場設立標識板(牌)標注。
第十一條 豆制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測檢驗制度,根據生產能力和規模設立質量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和人員,依法對其生產的豆制品進行檢測檢驗。
無質量檢驗機構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出具檢測報告。
豆制品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 豆制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特區技術規范和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組織豆制品生產;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特區技術規范和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停止生產、不得銷售。
深圳市外生產的豆制品在本市銷售的,應當符合本規定,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特區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 豆制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臺賬,記錄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豆制品出廠檢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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