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行為,確保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加強本市醫療廢物管理,根據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廢物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送、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送、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衛生部《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要求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不屬于醫療廢物,不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按照處置方式為導向的醫療廢物分類方法進行收集和分類貯存,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現醫療廢物有混雜的,應當及時告知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分類管理。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再生資源回收處置企業中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遴選兩家企業,回收利用本市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集中收集后交由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再生資源回收處置企業回收利用。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設立醫療廢物臺賬和重量計量設施,對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數量、交接時間、去向以及經辦人等項目進行登記,并如實填寫醫療廢物轉移聯單、運送登記卡。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醫療衛生機構下設科室的,產生醫療廢物的科室和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都應當設立醫療廢物臺賬,醫療廢物轉出科室、轉入和轉出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時都應當進行重量計量。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產生的全部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的協議收運、無害化處置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全部醫療廢物。
當實際醫療廢物產生重量、類別與醫療衛生機構預測的理論數量相差超過20%時,產生醫療廢物的醫療衛生機構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數量進行核查和分析。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兩日。
對距離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遠、醫療廢物日產生量少、無法保證每日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的農村鄉鎮醫療機構,由所在區、縣級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該區域一家醫療機構作為暫時集中貯存點,醫療廢物暫時集中貯存點應當便于收運車輛的停放;周邊醫療點應當每隔一日將醫療廢物用密封轉運箱自行送往暫時集中貯存點,前后兩次最長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每隔一日將集中貯存點的醫療廢物及時收運,前后兩次最長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八條 本市實行醫療廢物聯單管理。鼓勵運用二維碼、物聯網等技術提高醫療廢物聯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
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評價檢測檢…
東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技術指…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修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