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公路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 作為市政道路的公路及實行“一級財政”管理鎮區區域內的公路,管養職責由市政府另行劃定。
???????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路工作。
??????? 市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職責分工,對所管轄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 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水務、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 鎮人民政府(含火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各區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收費公路除外)、村道及未納入公路范圍的其他農村道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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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路規劃及建設
??????? 第四條 公路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市財政參與出資建設或者市公路管理機構管養范圍內的公路項目進行項目建設可行性技術審查。
??????? 鎮區自籌資金或者由鎮區負責管養的項目由所屬鎮人民政府對項目建設可行性進行審查,并需符合我市相關控制性規劃。
??????? 第六條 公路項目在設計階段應充分考慮公路治超、公共汽車停靠站、廣告牌設置、加油站等公路附屬設施的用地預留。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劃定并公告預留用地征地界線。
??????? 公路項目設計變更的,在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后,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意向審查確認工作,并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后實施。
??????? 第七條 規劃建設的鐵路、管線等各類設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與規劃公路并行的,應當征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涉及的公路屬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的,應當征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
??????? 第八條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并依法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責任登記制度及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制度等。
??????? 公路工程建設過程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鎮人民政府以及公路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應當依法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 第九條 公路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及時組織項目的交工驗收;通車試運營2年后,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正式運營。
??????? 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者沒有進行驗收備案的工程不得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
??????? 公路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2年,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30日,按照規定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 質量監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并告知原因,同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制止和糾正影響公路工程質量的建設行為。
??????? 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項目進行檢測。
???????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市區域內的公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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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路路政
??????? 第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專用車輛、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檢查、制止侵占或者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等違反公路法和本規定的行為。
???????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 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佩戴統一標志。
??????? 公路監督檢查的執法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 第十五條 建筑控制區和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予以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機構設置標樁、界樁。
??????? 市人民政府未予公告的,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最低間距要求為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
???????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公路線路確定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知會所在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工作機構,在建筑控制區內不再審批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
??????? 對已經立項即將開工或者正在建設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并依法實施路政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搶建、搶種。
??????? 第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議,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
???????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
??????? 第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申請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 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 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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