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該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17年3月29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通行、生產、銷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建立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綜合管理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經營性道路運輸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專業批發市場貨物配送車的相關管理制度。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國土規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發展改革、來穗人員服務、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實施本規定。
殘疾人聯合會為殘疾人提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駕駛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區域內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本居住區內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擴大和優化公共交通網絡,指導區人民政府推廣使用社區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駁系統。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從事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非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利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等違法行為的行為人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個人或者企業信用檔案。利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違法行為的行為人身份信息、車輛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還應當納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統。
前款規定的行為人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其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應當送交市來穗人員服務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本市來穗人員積分管理制度中積分扣減的審核內容。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的法律、法規,提高公眾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規定納入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內容。
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八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一點五米的范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二點二米的范圍內行駛。
(二)不得駛入機動車道,但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除外。
(三)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內環路、過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五)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轉向燈的開啟轉向燈;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六)不得實施其他影響安全行駛的行為。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通行規定。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車輛、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
(一)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
(二)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但持有本市臨時通行標識的除外;
(三)未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摩托車,但特定時間在劃定區域過境通行的除外;
(四)畜力車;
(五)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六)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滑行工具。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通行標識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項規定的通行時間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提前十五日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行政區域內以及白云區、黃埔區行政街轄區內禁止人力三輪車上道路行駛,但市政、環衛等單位作業需要和專業批發市場范圍內運輸、配送需要的除外。
第十一條 在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區域內,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含所指路段)范圍內禁止摩托車行駛:
(一)東至黃埔區與增城區交界處;南至海珠區、黃埔區與番禺區交界處;西至荔灣區、白云區與佛山市交界處;北至北環高速公路(沙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環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黃石西路、黃石東路、白云大道(黃石東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寶路、沙太路(同寶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廣汕路(天源路路口至開創大道路口)、開創大道(廣汕公路至廣深高速公路路口)、廣深高速公路(開創大道以東)。
(二)廣州大學城、廣州火車南站。
(三)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電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但郵政(含報刊投遞)、快遞等行業可以使用符合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國家標準的電動三輪車從事社區配送服務。
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實行統一車身標識、安裝車載定位系統終端監控設備、配額備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規定的區域、線路、時間上道路行駛。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市禁止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區域向社會公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區域設置明顯的禁行標志。
第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保持限速裝置性能狀況良好。
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或者貨運活動,但人力三輪車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專業批發市場內進行運貨的除外。
第十七條 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所有人和駕駛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檢查時,拒不停車或者棄車逃避;
(二)在車上安裝銳利器物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其他裝置,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檢查;
(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章 生產、銷售、供油和停放管理
第十八條 本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以及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摩托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市禁止銷售無合法來源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二)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座位等設備或者裝置;
(三)改變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結構、構造、特征以及發動機、電動機功率等技術數據;
(四)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第二十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制有關非機動車和摩托車通行、銷售管理的告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銷售者發放告示。
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前款規定的告示,并向購買者告知告示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本市摩托車禁止行駛區域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車供油。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懸掛本市號牌的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供油,但持有本市臨時通行標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特定時間在劃定的區域過境通行的摩托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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