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條 督查組工作守則
(一)各督查組根據所在區和煤礦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并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二)在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指導下,公正、客觀、獨立地開展工作,直接對市委、市政府負責;
(三) 執行公務時應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督促檢查。
(四)督查組每月初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上月工作情況,重大情況可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領導直至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第十條 各區委、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地方煤礦要自覺接受督查,積極支持、配合督查組的各項工作。各區要配備一名專職聯絡員,負責協調有關事宜。各區要為督查組提供辦公場所和必要設施,安排好公務用車和工作餐,為督查組順利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十一條 督查組組長固定參加有關安全工作議題的區委常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
第十二條 對督查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和建議,區委、區政府應予高度重視,積極采納,認真研究解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對工作成績顯著、群眾公認的優秀干部,予以表彰獎勵,在評模選優和提拔、重用過程中給予優先考慮。
第十四條對工作不負責,不能及時完成工作任務;利用職務之便勒卡煤礦、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的或無故不參加督查組工作的,清退出督查組,并通報市委組織部和原單位,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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