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水路貨物運輸
第三十一條 水路貨物運輸實行合同運輸。承運人與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簽訂運輸合同。
經營水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公平競爭,不得壟斷貨源。
第三十二條 經營水路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禁運、限運、憑證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水路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保證貨物運輸質量,計量準確,積載合理。運輸船舶應當符合航次運輸目的要求的技術狀態,具備必需的苫墊資材。
第三十四條 運輸船舶應當承擔防洪、搶險、救災、戰備等指令性運輸任務,承運人必須保證完成。
第六章 水路運輸服務和船舶管理業
第三十五條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接受委托,以委托人名義為委托人辦理水路旅客、貨物運輸和港口作業等相關業務手續,以及利用水上浮動設施從事與水路運輸相關的經營活動。
水路運輸服務實行多家經營、平等競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為委托人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三十六條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代辦運輸手續,代辦旅客、貨物中轉,代辦組織貨源業務時,應當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不得收取代理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為未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提供水路運輸服務業務。
第三十八條 經營國際航線船舶代理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接受航務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 船舶管理業,是指船舶管理經營人根據約定,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務:
(一)船舶機務管理;
(二)船舶駕駛管理;
(三)船舶檢修、保養;
(四)船員配給、管理;
(五)船舶買賣、租賃、營運及資產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 船舶管理經營人與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簽定的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安全責任。
??? 第七章 價格、票據、統計和規費
第四十一條 水路運輸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者可以自主定價,任何部門不得非法增加水路運輸價外費用。除合同運價外,經營者制定或調整水路客、貨運輸價格應當在實施前30日向社會公布,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省航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二條 經營水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在發生經營行為時,應當按規定使用全省統一印制的票據和單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偽造、倒賣和轉讓。
第四十三條 從事水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航務管理機構報送旅客、貨物運輸統計資料。
第四十四條 從事水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水路運輸管理費。
水路運輸管理費由航務管理機構負責征收。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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