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每年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主要包括新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等。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有關“四新”(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的安全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七)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
(八)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企業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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