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
發 文 號:鶴政發〔2010〕28號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鶴崗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0-07-06
實施日期:2010-07-06
第三十八條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和糾正。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九條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出租給其他單位(個人)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企業負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條 承包項目、工程及租用場所、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賠償等事故善后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約定;
(六)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組織、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學習,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企業的有關組織應當協同合作,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堅持以人為本,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積極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徑,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解決。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對完不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處罰;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當認真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練掌握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八條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而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必須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應急救援組織在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時,應當吸納與其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
第四十九條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五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規定支付傷亡人員賠償金。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管。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經濟政策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導向作用,通過經濟政策引導企業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五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企業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變相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設置限制條件和障礙。
第五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予以行政許可。發現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行政許可。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嚴格監管和有效指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第五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工作的總體布局,廣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為加強安全生產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對企業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事例應當予以曝光,對不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行為,鼓勵群眾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予以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督促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并做好整改工作,加強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企業: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個體經營戶。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礦山開采、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危險性系數較高、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對生產造成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
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第六十條 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適用本規定。
第六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