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地)、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權。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交通運輸、水利、通訊、民航、衛生、人防、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將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設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毗鄰建筑物保護、深基坑支護等安全防護設計方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時,應當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供以下建設工程項目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一)工程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三)臨時設施規劃和搭建情況;
(四)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和計劃;
(五)臨時用電、土方、模板、腳手架、起重吊裝以及有關相鄰建筑物保護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措施;
(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名冊;
(八)繳納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九)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存款憑證;
(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資料。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費用不得低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安全生產費用確定后,在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一次性劃撥到中標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賬戶。
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應當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檢查現場評價,未經安全檢查現場評價的建設工程不得記取安全生產費用。
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按照省有關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扣除挪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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