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范地下管線規劃建設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管線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電力、通訊、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等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維護等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地下管線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 國土、住建、規劃、人防、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管線建設和運營活動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管線設施的日常巡查與維護;如因管線設施老化影響安全的,應當及時更換。
第七條 城區各運營商要服從管網建設規劃,根據各自需要編制計劃,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網實行互聯互通。
第八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建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和檔案,并及時將管線施工資料、經營情況資料進行綜合匯總,報管線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并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管線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與管理的重要內容,各項管線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報建:
(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領取規劃設計要點;
(二)報審規劃設計方案,取得規劃設計方案后,持批準圖紙委托具有城市規劃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定位放線,同時向管線主管部門備案;
(三)報審管線施工設計圖,規劃部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準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報送變更設計圖紙,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管線的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經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管線涉及遷移其他管線時,有關管線單位應當配合,被遷移管線的單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管線工程建設需臨時使用土地或者拆遷房屋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涉及綠化、消防、軍用設施、軌道交通、測量標志、建(構)筑物、河道、橋梁等方面問題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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