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容貌管理,創造整潔、美觀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架空管線是指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信、公安、交通等單位或個人在城市道路上空架設的線纜。
第三條 本市城市道路、景觀區域、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架空管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我市城市架空管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并組織其所屬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做好管轄區內架空管線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房產、公安等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架空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有架空管線要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隱蔽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六條 凡市建成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及大修工程的,各類架空管線必須入地遷移,并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實施。
第七條 需要保留的架空管線,產權單位或個人要將所屬架空管線的設計圖紙(位置、區域、走向等)、改造計劃報架空管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對保留的架空管線,產權單位或個人要經常性的維修和管理,確保安全、整潔和完好,并對架空管線做明顯標記。
第九條 架空管線的產權單位或個人對廢棄的架空管線及桿架,應當及時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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