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其他活動等原因,確需臨時設置架空管線的,應經架空管線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架設。
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結束后,申請人應及時拆除架設的臨時架空管線及桿架。
第十一條 應當埋設入地而拒不埋設入地或應予拆除拒不拆除架空管線或桿架的,架空管線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或拆除,其費用由架空管線產權人承擔。
第十二條 產權單位或個人對架空管線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產權單位或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架空管線管理部門對市區(qū)的架空管線應加強監(jiān)督,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影響交通、影響市容的,應及時通知產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對影響市容或交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架空管線及桿架,無法通知和確認其產權人或管理人的,架空管線主管部門應當發(fā)布公告,督促產權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拆除的,由架空管線主管部門依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架空管線,違者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擅自敷設架空管線影響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市容的,架空管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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