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設施工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定期將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和月度建設計劃報送管線主管部門。管線主管部門根據上報的建設計劃,對管線建設工程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綜合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七條 管線建設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施工資質的單位承建。需要進行招投標的,應當實行招投標。
第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圍欄,設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志,并派專人監護;
(二)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范圍、管徑、材質、時間段和有關要求組織施工。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挖、鋪設、回填。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文明操作、規范作業;
(三)對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挖樣洞復測,在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環衛、停車線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記錄,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四)建設非金屬管線,管線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同步敷設金屬帶標識,具體要求由管線主管部門視實際情況確定;
(五)對于挖掘或穿越城市道路的管線工程,應當憑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圖紙,向道路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規劃部門會同管線主管部門對管線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驗。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出具認可文件。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按規定向建設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向管線主管部門和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竣工資料。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不及時、不齊全、不準確而造成施工破壞管線,管線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遇有管線突發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管線權屬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道路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并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加強對所屬管網的使用管理,做好管網的養護、維修,確保管網、線路處于良好狀態,并承擔相關安全責任。要建立、健全管網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養護、維修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城市地下管網的檢查井、箱蓋等,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修復,并承擔相關安全責任。
第四章 管線空間資源管理
第二十三條 管線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做到科學規劃、合理預埋、滿足發展需求。應優先發展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建設,如條件不具備可先行建設弱電管廊。
第二十四條 管線工程應當采取市場運作,通過招商引資選定管網投資建設單位,以合作或投資方式建設公共管網工程,經營期限不得低于20年,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管線建設單位有權自營或者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第二十五條 管線占用的地下空間資源屬國家所有,政府依法實行管線空間資源有償使用、有期限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必須按規定交納地下空間有償使用費,管線主管部門對地下管線的建設、使用、經營、維護狀況進行監督管理,最大限度發揮地下資源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地下公共管廊的道路上和經營期限內,原則上不再審批城市地下管線的單建項目。對于通信運營商原有自建自用的管線,應依法實行管線空間資源有償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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