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 />
??????? 第十八條監理建設工程師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履行職責。
???????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階段應當實行全過程無間斷旁站監理,并留存影像資料。
???????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單位建設工程完工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真實、完整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其他監理文件。
???????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經監理人員簽字同意的,不得使用。
??????? 監理單位對違反建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行為以及發現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通知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并同時通報建設單位。
??????? 責任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隱患拒不處理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所出具的檢測數據和結論應當真實、準確。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經檢測不合格的檢測項目應當立即通知委托檢測的單位,同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 第二十一條施工圖審查單位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范和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對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審查。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審查部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單位審查。
??????? 第四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監督
???????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通過自檢認定建設工程項目達到竣工條件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同時送交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建設工程技術資料,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 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的竣工認可申請,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或者準許使用的文件。
??????? 城市規劃部門作出的認可意見應當簽署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及附件名稱欄中。
???????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對住宅小區附屬設施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邀請業主代表參加,并由業主代表簽署驗收意見。
???????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單位所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進行監督。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未書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建設工程的認可和準許使用文件;
??????? (三)參與驗收的業主代表簽署的認可意見;
??????? (四)監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 (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 (六)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的認可文件;
???????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 住宅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修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分戶驗收證明》。
??????? 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符合規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應當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 房屋建筑建設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 第五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糾紛處理
???????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及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九條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等單位責任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和賠償責任。
??????? 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承擔保修責任后,可以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因建筑裝修造成建設工程質量隱患或者結構破壞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一條在建或者保修期內的建設工程發生質量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三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受理通知。
??????? 第三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解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 第三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質量調解糾紛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調解意見。
???????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 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之后,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送達當事人。
??????? 第六章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建設工程隱患拒不處理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責任單位處以五萬元的罰款;監理單位未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合同價款一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降低該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
???????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罰款,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 第四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 (一)給未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建設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 (二)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的;
???????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 (四)未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的;
??????? (五)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調解的;
??????? (六)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 (七)其他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 第七章附 則
???????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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