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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環境保護工作,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石油、天然氣(以下簡稱油氣)勘探開發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油氣勘探開發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制定有利于保護生態、治理污染和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油氣勘探開發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公安、畜牧、林業、水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油氣勘探開發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
從事油氣勘探開發和管理的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環境保護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油田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油田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環境管理
第六條 從事油氣勘探開發的單位,應當制定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污染控制計劃。
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污染控制計劃應當符合國家、省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規劃。
第七條 從事油氣勘探開發的單位應當在油氣田勘探開發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有審批權限的環保部門審批,并抄報所在地環保部門。
第八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在區域開發施工作業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鉆井、試油等作業污染物排放進行申報登記,并按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排放污染物情況需要作重大改變或者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前或者改變后的三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
第九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環保部門按照區域、流域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核準排污量,對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而確需排放的,頒發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并限期削減排放量。
第十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審查批準:
(一)暫時停止運行的;
(二)改造、更新的;
(三)拆除或者閑置的。
環保部門自接到報告之日起,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批復。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
因停電、設備損壞等突發原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停止運行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監督油氣勘探開發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恢復設施運行。
第十一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掌握污染動態。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性監測。
第十二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制訂環境污染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發生污染事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控制事故范圍,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且立即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及危害程度,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油氣勘探開發生產作業場地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協同油氣勘探開發單位對各類生產設施加強安全保衛和巡查,防止盜竊原油、污染環境的事件發生。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加強新技術的研究,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并根據需要對油氣勘探開發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五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未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或者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六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進行地震勘探作業的,應當在開始作業前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并且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損害或者影響。
第十七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進行鉆井時,應當使用密閉鉆井液循環罐等設備。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在鉆井液中使用無毒化學藥劑。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含毒化學藥劑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級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廢棄鉆井液、廢水、巖屑、污油等應當進行處理,嚴禁隨意排放。廢棄鉆井液集中處理排放場所選址應當經所在地市級環保部門同意。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對井下作業和測試時產生的廢液、廢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回收利用,嚴禁隨意排放。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在油氣集輸過程中應當對油水分離后產生的廢水進行回收利用,確實需要排放的,應當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的油沙、污泥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新建井場投產時應當做到原油、化學藥劑及其他有害物質不落地,發生落地現象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新建井場不準設置土油池。已建井場的土油池應當按照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逐步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或者附近進行油氣勘探開發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體和破壞水體功能。排放污水必須按照該區域水功能區劃標準達標排放,嚴禁直接或者稀釋排放。廢棄鉆井液、巖屑、污油及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必須回收,不得排放或者棄置水體。
第二十一條 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油氣勘探開發設施在運行過程中,出現油井套管破損、氣井泄漏等直接污染地下水資源的事故,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性措施,并向當地環保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氣井測試放噴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減輕對環境的污染。排氣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遠離人群聚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
第二十三條 油氣生產、儲存、集輸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烴類及其他氣體排放。
天然氣、油田伴生氣及其他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需要向大氣排放的,應當經過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由于安全因素必須排放的,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應當立即報所在地環保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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