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有效預防和減少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或者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客運車輛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情節嚴重的;
(三)其它造成重大影響的。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委托政府分管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對重大問題或事項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應當由專人負責,認真落實;
(二)實行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并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
(三)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四)制定本地區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可以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法律、行政法規對查處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并迅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處理事故,必要時市政府可以對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條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研究、部署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二)交通、公路、城建、規劃等部門直接承擔有關道路規劃建設任務的,道路建設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要一并規劃到位,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啟用。公安、城建、城管、交通、公路、規劃、工商、質監、農機等有道路交通安全直接監管職能的,一定要切實履行職責,執法監管到位;
(三)有關部門應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四)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進行行政審批(包括審批、審核、核準、備案),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撤銷原批準;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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