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交通管理,維護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運輸安全、暢通,促進水路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路交通活動。
本辦法所稱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港口經營、船舶檢驗、水路運輸與服務、水上應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關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路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和引導水路交通事業發展,并將水路交通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水路交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旅游、體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路交通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及港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上一級水路交通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地水路交通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航道及港口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水路交通發展規劃進行,并符合基本建設程序、行洪安全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第七條 航道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航道的建設與管理,可以授權省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鼓勵企業或者個人投資港口建設并進行經營和管理,實行誰投資誰受益。
以改善水路交通條件為目的,利用社會資金建設的航道、船閘,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標準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在通航河流上興建臨河、跨河和攔河的工程建設項目及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經有關水路交通管理機構和河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參加工程項目或設施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按前款規定興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及其他設施,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制定確保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的通航方案,并負責方案實施所需的費用。
第九條 渡口的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河務主管機關的意見。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渡口的管理,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 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航道及其設施的監測、養護。水路交通管理機構為保障航道暢通依法進行的勘測、疏浚、拋泥、吹填、清障以及維修航道和設置航標等施工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駐馬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河南省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條例
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漯河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河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
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衛生用品費標準…
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