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建造或者改裝船舶;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船舶;
(三)利用報廢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或水上作業。
第十九條 船舶航行、作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規定配備有合格職務證書的相應船員;
(四)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投保船舶險的船舶應當持有保險文書或者證明文件;
(五)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并符合其他適航規定。
第二十條 船舶航行、作業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載運輸貨物、旅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運輸禁運、限運的貨物;
(二)跨航區、航線運輸;
(三)夜航或者在濃霧、暴雨、大風等達不到適航要求的條件下航行;
(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進行編隊、解隊作業;
(五)非客運船舶載客;
(六)運載牛、馬等大牲畜時,同時搭載其他乘客;運載機動車輛時,未進行人車分離;
(七)酒后駕駛或作業;
(八)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船舶。
禁止無船名牌、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舶航行、作業。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對水路運輸的管理,維護運輸秩序,提高運輸效率。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路貨源集中地、過閘(壩)船舶的運輸管理,可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管理站(點)。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或者水路運輸服務的,必須經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取得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服務許可證。
取得運輸許可證和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營業性運輸船舶必須隨船攜帶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
第二十三條 從事水路運輸或者水路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禁止強行代辦、哄抬物價、競相壓價;
(三)不得封鎖、壟斷貨源;
(四)按規定進行年度審驗;
(五)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水路運輸票據和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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