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消防宣傳教育,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建立部門依法監管、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體系。
第四條 鼓勵、引導公民學習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知識,參加消防宣傳和消防演練,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宣傳、志愿服務等消防公益活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依法按照管理權限對轄區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并對轄區單位履行消防宣傳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對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四)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消防行業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校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并每年進行一次督導和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和教職員工崗位培訓內容;
(三)督促、指導學校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主題宣傳活動。
第八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宣傳教育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和對社區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納入社區工作總體規劃,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做好工作;
(三)將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考評內容,將消防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培訓內容,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業人員消防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將消防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對消防安全技術職業培訓機構、消防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消防行業技術工種(職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企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物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歌舞廳、影劇院、網吧等場所的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廣播影視制作、播出機構每季度至少制作、播出一期消防安全節目,在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集中進行公益性宣傳報道;
(三)指導和協調出版單位適時發布消防信息,開設消防安全教育專欄,開展公益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旅游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景區管理機構、旅游服務企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衛生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并每年對所屬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一次督導和工作考核。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科技、司法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宣傳和普法教育的內容,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和實施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村莊、社區的主要街道、公共場所設置消防窗、專欄等固定宣傳設施,利用文化站、學習室、警務工作室等場所及廣播、視頻等設備對居民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三)定期組織志愿消防隊、居民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和消防演練;
(四)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引導、支持本行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單位責任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開展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為重點的普及性消防宣傳教育:
(一)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二)對在崗職工每年進行一次消防知識培訓,對新上崗和轉崗職工進行崗前消防知識培訓;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消防演練,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部位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標識;
(二)編印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免費取閱;
(三)利用廣播、電視等設備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科技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和公共圖書館等文化科技知識傳播場所,應當結合單位特點設置消防安全體驗設施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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