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天然氣高壓管道設施的保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天然氣高壓管道(以下簡稱高壓管道)設施的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市天然氣接收門站前的天然氣長輸高壓管道設施和燃氣企業、燃氣用戶內部高壓管道設施的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壓管道設施是指:
(一)輸送天然氣的高壓管道;
(二)高壓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三)天然氣接受門站、調壓站(室)、閥門(室)、聚水井(室)、廢水池等高壓管道附屬構筑物和補償器、放散管等相關設備;
(四)標志樁、測試樁、里程樁、警示牌等高壓管道設施安全識別標志;
(五)管堤、管橋、管基等與高壓管道相關的固定裝置。第四條 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高壓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安監、質監、公安、規劃、建設、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高壓管道設施保護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高壓管道設施運行企業(以下簡稱高壓管道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城鎮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程》的規定,對高壓管道外敷防腐絕緣層,設置陰極保護裝置
(二)按照燃氣設計規范,設置高壓管道設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標志,并保證其完好;
(三)對易遭外力碰撞的高壓管道設施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四)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等安全管理規定,加大科技投入,對高壓管道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
(五)制定高壓管道設施事故處置預案,并報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安監、質監部門以及高壓管道沿線的區人民政府備存;
(六)將高壓管道設施的竣工資料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備存;
(七)對危害高壓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時,及時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安監、質監部門報告;
(八)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高壓管道沿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高壓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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