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高壓管道設施事故,高壓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其事故處置預案,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不間斷的搶修、搶險作業,直至搶修、搶險完畢,并同時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安監、公安消防、質監等部門以及有關區人民政府報告。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安監、公安消防、質監等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高壓管道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高壓管道設施事故或者接到高壓管道企業有關設施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高壓管道設施災害事故緊急處置預案,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高壓管道企業進行高壓管道設施搶修、搶險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修、搶險作業。
高壓管道企業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依法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十九條 對下列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依據《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屬于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條、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對占壓高壓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由有關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予以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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