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設施保護、經營、使用及安全管理、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本市燃氣事業的發展應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配套建設、安全第一、節約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荊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燃氣管理工作。荊州市公用事業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物價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各級燃氣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本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以及燃氣經營網點的布局應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燃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舊區改造和新區開發應當按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暫不具備配套建設條件的,應當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經規劃批準的預留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條 商品住宅小區使用管道燃氣的,開發建設單位應與燃氣經營企業就建設工期、供氣氣種與時間等事項進行合同約定,在銷售房屋時將相關事項告知購房人,并按約定時間供氣。
第九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監督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擔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禁止轉包燃氣工程。
第十條 燃氣工程建設采用設備、材料、構配件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設計必須經過圖紙審查,設計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范。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燃氣工程的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向燃氣主管部門備案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資料。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本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本部門網站及有關媒體上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因建設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燃氣經營者提出申請,燃氣經營者應制定改動方案,報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其改動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工程驗收、資料檔案報送等按新建燃氣工程管理程序執行。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地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標準穩定的燃氣來源;
(三)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與規范要求的燃氣設施;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與管理人員,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與經營方案;
(五)有符合安全規定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
(六)企業管理與技術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通過相關考核;
(七)有應急預案及相應的應急設備;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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