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發 文 號: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發布單位: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4-07-27
實施日期:2014-08-01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經營煙花爆竹。
未劃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未經許可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銷售、儲存、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規定的規格和品種要求。
第九條 違反規定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條 非法經營、儲存煙花爆竹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燃放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清除;情節嚴重的,并處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勸阻和舉報。對打擊報復制止人、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在森林、旅游區等重點消防區域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8月1日起施行。原《荊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55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已設立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依法變更批發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