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傷保險實行協議醫療服務方式。在公開、公正、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名單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
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衛生及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對社會提供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
(二)具備為工傷人員提供良好醫療服務的條件,在工傷救治、工傷康復和職業病防治方面有專業技術優勢;
(三)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和職業病防治管理的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四)遵守國家和省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
(五)遵守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 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要明確一名院級領導主管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工作,明確專門機構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規定和措施,做好醫務人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宣傳和培訓。配合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調取、據實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等有關醫學材料。
第三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定期聽取協議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及工傷人員對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意見,協調協議醫療機構和用人單位及工傷人員有關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事宜。提供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文件和宣傳資料。
第二章 醫療服務與用藥管理
第四條 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應為工傷人員提供及時有效的救治,優先解決救護用車、住院床位,設立工傷人員搶救或急診的綠色通道,開設政策咨詢和結算窗口,公布工傷保險咨詢電話,設立工傷保險政策宣傳欄和意見箱。
第五條 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應認真核實工傷人員的身份,嚴防冒名頂替。嚴格掌握入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工傷人員收住入院。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工傷人員辦理出院手續,不得無故拖延時間。
第六條 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必須為工傷人員詳細書寫病歷、病案,出具診斷證明,并明確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需要診斷職業病的,應到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機構診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實行費用明細制度和雙聯處方制度,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必須為住院工傷人員提供費用明細清單,為門診工傷人員書寫雙聯處方。
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湖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4修訂】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懷化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湖南省消防管理條例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湖南省建筑勞務管理辦法
湖南省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