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使用安全,保護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科研開發、檢測考核、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主管全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組織對在用的農業機械進行質量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對農業機械維修質量、作業質量、售后服務狀況和農業機械質量投訴處理進行監督。
第四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和市場的監督管理,開展質量檢查、投訴受理,對在用的農業機械進行質量調查,創建農業機械放心消費環境。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和質量監督工作的領導,提高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能力,完善農業機械質量監督體系。
第六條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法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實施。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專項鑒定和安全鑒定等工作,可以接受有關單位委托,承擔農業機械科技成果鑒定、新產品鑒定、進出口鑒定、仲裁檢驗、質量認證檢驗、質量監督抽查等工作。
第七條 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進行安全鑒定。通過安全鑒定的農業機械產品可以標注安全鑒定合格證明。
第八條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專項鑒定和安全鑒定應當向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提出申請,其他鑒定向組織鑒定的單位提出申請。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和組織鑒定的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和技術標準實施鑒定,在試驗鑒定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鑒定報告。申請人對鑒定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后五日內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在申請人無異議后,應當將鑒定報告和相關材料報送有關主管部門審查。
省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并及時公告,在公告后五日內頒發農業機械鑒定證書。同時,由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公布相應的檢測結果。
第十條 農業機械生產、維修和作業服務應當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標準。
對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依法制定強制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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