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監督、實事求是、依靠群眾、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總工會、經濟開發區工會和鎮(街道)、村(社區)工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產業(行業)工會、基層工會負責本產業(行業)、本單位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勞動保障、安監、質監、環保、工商、衛生、人事、監察、公安、司法、國資、經貿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總工會與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聯合建立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制度、勞動違法案件處理反饋制度、勞動者權益保障評價制度和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單位的記錄、公示制度。
第七條 市、縣(市、區)總工會、經濟開發區工會,鎮(街道)、村(社區)、產業(行業)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基層工會根據職工人數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小組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小組,由工會聘任的勞動法律監督員組成,在同級工會領導和組織下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相關工作。
第八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勞動法律、法規;
(二)遵紀守法、公道正派,能夠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經過縣級以上總工會培訓合格,取得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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