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設置于室外的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及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稱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供水、城市道路、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消火栓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消防規劃時,應當包括消火栓布局規劃。相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時,應當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設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內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 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組織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供水企業負責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落實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設工作。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七條 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筑、居民住宅區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責任單位應當逐步配套建設。
第九條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綠化、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并按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費。
第十條 臨時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使用,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臨時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
第十二條 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確保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現象;發現消火栓丟失、損毀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
(三)每年定期試水兩次,并清除栓內污水;
(四)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消火栓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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