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機制,確保信息暢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等有關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較大涉險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2、國家和省委領導批示要求查問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受傷(中毒、灼燙及其它傷害);搶險救援任務重的事故;大面積火災事故、人員密集和重要場所事故、嚴重爆炸事故;輪船翻沉、列車脫軌、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及民航飛行事故、建筑物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和電力設施事故事故;涉及外賓、重要人員的傷亡事故;媒體披露或舉報且查實的較大以上事故;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信息報告
(一)事故信息報告的原則
為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提高事故信息的時效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和完整的原則,做到“接報即報”。
(二)事故信息報告的形式
各級安監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立即先用電話快報上級安監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2小時內報送文字報告,不得拖延,緊急情況時可越級上報。
(三)事故信息報告的單位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以上安監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報告。
省轄市安監局和省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較大以上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報省安監局,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事故緊急情況下或必要時,縣(市、區)、鄉鎮(街道)安監部門、事發單位負責人或現場人員可越級立即直接報告省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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