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工作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南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其成員單位由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市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市安委會成員等有關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確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自覺服從市安委會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 市安委會對市安委會成員等有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對不履行或不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第五條 市安委會成員等有關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共同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研究解決本部門(單位)、本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對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三)根據國家、省和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目標和要求,結合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實際,制定安全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安全檢查,認真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嚴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門(單位)、本系統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并組織落實或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六)負有行政審批(許可)職能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許可)項目要嚴格依照法定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批(許可)。
(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要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落實工作經費,依法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八)制定本部門(單位)或監管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九)當本部門(單位)或監管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險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十)負責本部門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分解市政府及市安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落實。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較大以上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協調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綜合監督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全市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則、規程和政策措施;分析、預測并通報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市級權限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研究制訂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四)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五)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七)負責監督管理部、省屬在通企業和未實行屬地管理的市管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全市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保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十)組織實施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注冊的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合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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