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正常運行和城市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徐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及其檔案信息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油”、電力、熱力、消防、通信、照明、網絡、廣播電視等各類管線(含附屬設施)、管線共同溝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
第四條 市規劃、城鄉建設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水務、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五條 給水、排水、燃氣“油”、電力、熱力、通信、照明、網絡、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二章 地下管線規劃管理
第六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七條 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與改革、規劃、財政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擬定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示。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建設計劃,擬定本單位次年的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
第九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ㄒ唬┑叵鹿芫€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ㄈ┏浭腥嗣裾馔?,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ㄋ模┰瓌t上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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