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春節、清明、冬至期間和春耕備耕、秋收季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加強野外用火監測,嚴防森林火災發生。
第二十條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焚燒秸桿、吸煙、烤火、野炊、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燒除疫木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申請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點、面積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內容的書面用火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實地核查用火單位或者個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書面告知用火單位或者個人。
經批準野外用火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并派員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到現場進行指導。
經批準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組織撲火人員,在森林火險等級三級以下天氣條件下用火;用火結束后,應當檢查清理火場,確保火種徹底熄滅,嚴防失火。
第二十一條森林防火重點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進入林區的旅客列車和汽車,司乘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第二十二條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巡查。執行檢查、巡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入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對攜帶的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應當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森林防火重點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信息,必要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降低森林火險等級。
廣播、電視、報紙、政府門戶網站等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要求,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報。
第二十五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嚴防被監護人進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毗鄰交界地區發現森林火災的,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全力組織撲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責任。
第二十七條發生下列森林火災,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一)省際交界地區的森林火災;
(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森林火災;
(三)受害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村莊、居民區和重要單位、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其他重點林區的森林火災;
(六)超過十二個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八)其他影響重大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八條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辦法,根據火災現場情況,合理確定撲救方案,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并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發生森林火災時,有關部門以及森林消防、群眾撲火應急等撲火隊伍,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有關工作。
在森林火災現場,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
第二十九條駐贛武裝警察森林部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調動,并接受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省人民政府支持駐贛武裝警察森林部隊建設,提高其撲救森林火災的作戰能力。
第三十條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全力救助遇險人員,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群眾,并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為主要力量,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一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決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開設應急防火隔離帶或者轉移疏散人員;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礙森林火災撲救的有關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障礙物;
(三)人工增雨、應急取水;
(四)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六)其他應急措施。
因撲救森林火災需要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森林火災撲滅后,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的物資、設備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章 災后處置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責任和損失情況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并在森林火災撲滅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
發生在行政區域交界地著火點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災,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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