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第三條下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頒發和管理:
(一)未納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范圍的在贛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
(二)省屬、跨設區市露天開采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
(三)地下開采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
(四)省屬鹵水開采企業;
(五)地下開采的非煤礦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和省屬露天開采的非煤礦礦山采掘施工企業;
(六)省屬地質勘探單位;
(七)其他四等以上(含四等)尾礦庫。
第四條下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和管理:
(一)省屬以下露天開采的非煤礦礦山及其五等尾礦庫;
(二)省屬以下露天開采的非煤礦礦山采掘施工企業;
(三)省屬以下地質勘探單位;
(四)省屬以下鹵水開采企業;
(五)設有五等尾礦庫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
第五條下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和管理:
(一)磚瓦用粘土礦(場);
(二)采砂場;
(三)省屬以下地熱、溫泉、礦泉水開采企業。
第六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設區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受委托頒證機關)及其受委托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受委托頒證機關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受委托頒證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安全生產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安全生產許可。
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并按下列規定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一)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向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黃金礦山企業還需提交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復印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足額提取安全生產經費的證明材料;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一)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文件或者與礦山救護隊、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
(十三)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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