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以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依托,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消防工作實際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按規定由地方承擔的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的發展、消防工作任務的變化、財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財政投入,保障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應急救援車輛、裝備和物資購置,由各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合理編制需求計劃和經費預算,本級財政專項安排。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對森林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支持消防公益事業。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及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傳播媒體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采取各種形式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條 對因參加業務訓練、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工傷、醫療、撫恤待遇。
第十一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省消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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