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范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消防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整改火災隱患。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和處理責任范圍內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公民對違反消防規定的行為和火災隱患進行舉報,并對舉報內容及時組織調查和處理。
第六十五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六十六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根據整改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整改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整改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保障消防安全,可以對依法臨時查封的場所采取切斷電力、燃氣供應等措施,電力、燃氣等相關單位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應當予以配合。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九條 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七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七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七十四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可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從事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警告處罰;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修改消防設計后不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建筑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一萬平方米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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