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編制消防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器材裝備配備、消防訓練基地建設和消防組織建設;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制定火災事故和綜合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重大火災撲救和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定期研究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各部門、各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和駐地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
(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工作,組織消防業務訓練,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工作;
(四)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負責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監督火災隱患整改;
(六)對投入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七)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消防設備;
(八)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九)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的應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或者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處;
(四)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五)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安排本級消防事業經費以及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并及時撥付;
(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具體組織消防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統籌實施,并加強日常維護;
(五)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六)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制定和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文物主管部門指導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供水、供電、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相關企業保障消防供水、供電、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二)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裝備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經費;
(七)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員,成立相應的消防組織;
(八)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二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宣傳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做好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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