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 保監會 公安部 衛生部 農業部令 第5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江西省(以下簡稱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二章?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
第四條我省設立省、市、縣三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并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成立同級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由財政、公安交警、保監(省級)、衛生、農業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同級財政部門。部分地市根據救助實際,經省級救助基金管委會同意,可只設立市級救助基金。各級救助基金管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省以下救助基金管委會應當在省級救助基金管委會制定政策范圍內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
(四)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五)其他職責。
第五條省、市、縣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設在同級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六條我省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各相關單位的管理職責是:
財政部門履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職責,并承擔同級救助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及協助追償墊付資金。
江西保監局負責對保險機構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衛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條財政部門增列本級救助基金管理專項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部門的部門預算,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和各項委托代理費用(專家、審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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