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
本辦法所稱志愿消防隊,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指導,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轄區內的志愿消防隊進行監督、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公安消防隊數量和布局達不到消防規劃要求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本省全國重點鎮和地區生產總值一億元以上、居住人口五萬人以上的鄉鎮,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防規劃的要求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人民政府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六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鼓勵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單位單獨建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備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專職消防隊建立后,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撤銷專職消防隊以及變更專職消防隊的地址等,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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