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水電管理,充分發揮地方水電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保護和促進地方水電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水電的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水電,系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由地方開發建設的地方中小型水電站(含并入水電電氣化縣電網的小水電)及其小電網。
第四條 地方水電實行自建、自管、自用和誰建設、誰擁有產權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地方水電的發展,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以合資、合作、獨資以及其他形式依法興辦地方水電事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水電工作。
地方水電的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地方水電管理機構負責。
第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水電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地方水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制定有關地方水電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水電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
(四)負責地方水電國有資產的管理;
(五)審查地方水電工程項目,歸口管理地方水電工程建設;
(六)負責地方水電的生產、經營、試驗和人員培訓等管理工作;
(七)負責地方水電設施的保護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第二章 水電規劃
第八條 地方水電規劃必須在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評價的基礎上編制,并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電力總體規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漁業、生態環境和航運等方面的需要。
第九條 省管主要河流的地方水電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內界河(不含國際界河)和流經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河流的地方水電規劃,由其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其他河流的地方水電規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地方水電規劃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如確需修改的,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三章 工程建設
第十一條 地方水電建設必須履行申辦程序和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據地方水電規劃,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等工作,并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方水電工程,應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由投資企業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核準。
第十三條 地方水電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核準后,由建設單位以招標或者其他形式委托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批準:
(一) 新建裝機容量2000千瓦以上至50000千瓦以下的電站工程以及總投資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改建、擴建地方水電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新建裝機容量2000千瓦( 含2000千瓦)以下的電站工程及總投資300萬元以下至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改建、擴建地方水電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在市轄區內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市轄區外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其審批權限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小水電站的連網線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五條 新建的直接接入國家電網的小水電站并網前,應當與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簽定并網協議,并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并網運行。
第十六條 地方水電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制。
第十七條 承攬地方水電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應的資質證明,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按照施工進度分階段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竣工后,由批準該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四章 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 凡具備國家規定并網條件的地方水電,都應當允許其與大電網并網運行。并網后,地方水電的產權和管理體制不變。
第二十一條 地方水電應當有自己的供電區。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上收或變相上收地方水電供電區。
第二十二條 地方水電與大電網聯網的調度,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執行。大電網調度到小水電與大電網并網的變電所和直接聯入大電網的小水電站;小水電網內的小水電站,由小水電網調度。
第二十三條 地方水電發電、供電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擾其正常生產和經營。
第二十四條 地方水電電價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二十五條 地方水電發電、供電、配電設備的各項試驗和檢驗工作,由地方水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組織進行,試驗和檢驗的范圍按照地方水電和國家電網的產權分界點劃分。
第二十六條 地方水電系統技術工種和全國農村水電電氣化縣的農村電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調度值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按照國家《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地方水電發電、供電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程的規定組織運行,保證生產安全。
第二十八條 地方水電供電區的用戶,應當安裝經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必須按時交納電費,禁止竊電。
第二十九條 地方水電發電、供電設施需報廢時,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審批權限報批。
第五章 設施保護
第三十條 地方水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管理水電設施的需要劃定管理區。劃定管理區涉及土地及其附著物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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