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8-11-18
【實施日期】2009-01-01
《呼和浩特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本市消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工作進行監督,并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第六條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統籌安排生產、經營、科研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七)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組織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二)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第九條 單位保衛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本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二)發現火災應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協助滅火救援;
(三)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發生火災時,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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