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任務及標準
(一)非煤礦山專項整治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整頓關閉階段,截止到2007年底;第二階段為鞏固提高階段,截止到2008年年底。
第一階段(2007年),各地對本行政區內的非煤礦山企業進行全面梳理,提出關閉取締、整合改造礦山名單。
1、關閉取締范圍
(1)對無證非法開采或生產的,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2)對以采代探的,吊銷其勘查許可證并依法予以關閉;
(3)對已取得采礦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但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限期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予以關閉;
(4)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履行"三同時"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罰,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
(5)對雖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目前已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經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6)對于生產規模不符合國家、自治區關于相關行業產業政策規定準入條件的,經資源整合和技改仍達不到要求的采礦、選礦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7)對無礦石合法來源,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回收能力低、浪費資源和破壞環境嚴重的選礦企業要依法予以關閉。
通過該階段的整頓關閉工作,使全盟非煤礦山采礦企業數量從目前的197個減少到143個以下。
2、整合改造
各地應按照《阿拉善盟非煤礦山資源整合實施方案》,對本行政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從礦山安全、開采技術條件、環境保護措施、資源賦存狀態和規模、資源利用程度、國家產業政策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分析后,確定整合改造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上報盟行署,經行署研究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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