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抓好四項整治的落實工作
按照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今年要抓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機械通風專項治理、尾礦庫專項治理和隱患排查專項整治工作。根據各項整治工作的進度,要進一步加大對各旗、開發區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的督查、檢查工作力度。各地區要建立健全專項整治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形成強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地區專項整治工作完成情況,納入盟對各旗、開發區領導班子、盟直機關年度實績考核內容之中,對整治工作不利和未完成任務的旗、部門以及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不予評優評先。盟安監局和國土資源局將組織專家及有關工作人員組成2個督查驗收工作組,對各旗、開發區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和驗收。第一次督查時間為2007年9月25日至9月30日;第二次督查時間為2007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各工作組要定期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督查工作持續到2008年年底。
(二)抓好基礎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針對當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基礎差、從業人員素質低的實際,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對企業安全投入的監督檢查力度,監督企業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聯合下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臺帳。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其他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全員培訓和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培訓。地下開采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并且從事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必須能滿足生產要求。認真落實安全風險抵押金政策,凡未按規定足額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企業一律不得生產。監督企業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推進非煤礦山安全標準規范化建設,切實推進中深孔爆破開采技術在中小型露天礦山的應用,力爭用三年時間,使我盟的中小型露天礦山企業全部實行中深孔爆破,促進中小型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全面改善。
(三)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管
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對取得證書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備安全許可條件的,安監部門要及時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對于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的企業和發生責任事故的企業,要加大查處力度,對有關責任企業和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對企業該停產整改的堅決要責令其停產整改,該吊銷證照的堅決予以吊銷,對責任人該處罰的一定從嚴處罰,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市場準入,從源頭上防控事故
針對目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非煤礦山的市場準入,明確各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牽頭、誰負責"的原則,做好非煤礦山企業市場準入的各個環節的審查把關工作。
安監部門要按照《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18號)規定,嚴格履行安全"三同時"審批手續,未按有關規定執行的,責令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對拒不改正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履行"三同時"手續時,對不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行業產業政策規定準入條件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發放采礦許可證,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批準立項或備案。此項工作由安監部門牽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部門配合。
對已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安監部門要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通報情況,由國土資源部門暫扣其采礦許可證;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安監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罰,同時向國土資源部門通報情況,由國土資源部門暫扣其采礦許可證,經地方人民政府公告關閉企業名單后,國土資源部門注銷其采礦許可證;新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嚴格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第94號文件、2007年第13號文件和自治區相關行業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凡不符合相關行業產業政策規定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采礦許可證,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核準備案,安監部門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共同把好礦產開發企業的準入關。此項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安監部門、發展改革部門配合。
鼓勵有資源有條件整合的礦山企業進行重組,改造擴大生產能力,規范安全生產秩序。發展改革部門今后要嚴格選礦廠審批手續,對于選礦能力、選礦企業布局和規劃不符合相關行業產業政策準入條件規定的、無礦石合法來源或持勘查許可證建設選礦廠的,不得批準其項目建設,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批準用地,安監部門不予辦理尾礦庫安全許可證。此項工作由發改委牽頭,國土資源、安監部門配合。
各有關部門要通過部門聯席會議,及時通報情況,按照部門職能配置,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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