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監督檢查內容
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監督檢查程序
(一)監督檢查準備
1.了解監督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注冊類型、所屬行業、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主要產品、生產原輔料、工藝流程、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
2.確定執法檢查重點內容。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和所屬行業,確定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重點環節,以及存在粉塵、物理和化學因素等方面的職業危害情況。
3.查閱職業健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4.攜帶現場監督檢查所需的檢測儀器和設備。
5.選擇陪同檢查的職業健康專家。
6.佩戴現場監督檢查所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7.攜帶現場監督檢查所需法律文書。
(二)現場監督檢查
1.出示證件。出示有效的監管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及依據,告知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2.聽取匯報。聽取生產經營單位對遵守國家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的匯報。
3.查閱檔案。查閱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危害申報資料,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資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用與維護檔案、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記錄和職業健康培訓記錄等職業健康管理檔案資料。
4.實地檢查。現場查看作業場所,詢問從業人員,實地了解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及生產經營單位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等情況。
5.提出意見或建議。向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通報檢查情況,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指定完成期限。
6.發出執法文書。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執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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