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1.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方面存在的問題。
2.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照行政執法程序進行處罰。
3.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需移送其它部門處理的,或職業危害防治有關情況需向有關部門通報的,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并將移送和通報情況形成書面記錄備案。
第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
(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相應的職業健康業務知識,取得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資格后方可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
(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安全生產執法證件,在執行現場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
(三)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四)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做好職業健康個體防護工作,確保自身安全。
(五)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時間、地點、內容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人拒絕簽名時,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在執法文書上簽名并注明拒絕簽名情況。
第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可采取的措施
安全監管部門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起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
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條例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赤峰市地下水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
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
阿拉善盟煤田(煤礦)火區防滅火工程…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