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下稱《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下稱《辦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鄂爾多斯市行政區域內天然氣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天然氣管道包括:天然氣的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保護天然氣管道設施安全,是每個單位和公民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管道運營企業等有關部門或單位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管道運營企業可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 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應繪制管道示意圖,明確詳細標識市行政區域內的管道走向、輸氣站和閥室位置、途經村鎮、占壓(穿越)企業、周邊環境等,并依據途經地區村鎮規模、人口密度、周邊環境、地形地貌、氣候特征等情況將天然氣管道劃定安全級別,送途經旗區及市經信、安監、公安、建設、規劃等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天然氣管道安全級別應依據以下標準劃定:
(一)常規區
1.天然氣管道穿越的草場、耕地、林地、荒漠等人畜稀少區域;
2.天然氣管道穿越的城鎮邊緣5公里外人畜稀少的區域。
(二)敏感區
1.天然氣管道穿越的人員活動較少的區域;
2.天然氣管道穿越的村莊;
3.危險區沿管線兩端延伸符合安全距離的區域;
4.天然氣管道穿越的周邊城鎮五年建設規劃范圍外、十年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區域。
(三)危險區
1.天然氣管道途經的城鎮、居民區、廠礦、學校、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員活動頻繁地區;
2.天然氣管道穿越的公路、鐵路、河流、水利設施、橋梁等;
3.天然氣管道穿越的礦區及采空區;
4.天然氣管道穿越的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區等區域;
5.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儲配站、輸氣站、處理場(站)、清管站、各類閥室(井)及放空設施、油庫、裝卸棧橋及裝卸場等;
6.天然氣管道穿越的未列入以上地區但在周邊城鎮相關設施五年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區域。
(四)高危區
天然氣管道附近施工作業區。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天然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施工,應當向管道運營企業和旗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由專家按照有關規范制定出施工作業方案且與管道運營企業簽定安全保護協議后,在管道運營企業人員現場指導作業下,施工單位方可開工建設: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20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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