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提高行政決策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行政決策行為,適用本規定。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適用本規定。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民主、合法的原則,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行政首長依法領導本級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政府分管負責人依法協助政府行政首長決策。
第五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請示報告黨委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決策前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第七條 下列事項應當列入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各類總體規劃、重點區域規劃以及重大專項規劃的編制;
(二)重大財政資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安排、重要公共資源配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保障、安全生產、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 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五)其他需要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
第三章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八條 政府行政首長、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秘書長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照各自職責權限和工作分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下一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決策的事項,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可以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第九條 經政府行政首長同意列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由政府行政首長或者政府分管負責人確定決策承辦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工作,重大行政決策調查研究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和問題;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決策事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四)其他需要調查研究的內容。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調查研究后,擬訂重大行政決策方案。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20日。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可不予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征求意見應當通過報刊、互聯網或者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
第十四條 屬于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事項范圍,且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同時,還可以委托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民意調查。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形成重大行政決策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報告,并通過適當形式反饋。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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